居住权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并且这种权利需要经特定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和确立。居住权一经登记,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
协议约定居住权益 老有所居应予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既拓展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又为老年人实现“以房养老”目的提供了司法保障,真正实现房屋物尽其用和保护弱势群体居住生存利益的价值理念。
本案在我国法律对于居住权并未明确的前提下,以公序良俗确立居住权对于所有权的优位,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应当慎重。故而2014年南通中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汪秋菊对案涉房屋行使居住权的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使用、维护义务,不能排斥邢健对该房屋享有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若汪秋菊此后另有居所或者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于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可另行协商或由邢健另行主张,有效平衡双方的利益。
民法典实施后武汉首例居住权执行纠纷又一次引起了公众对居住权的关注。不同于既有物权纠纷解决路径,居住权纠纷的解决应当立足于居住权的基本特性及其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的实际影响,并结合法条进行探索。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是对他人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具有人身性、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在我国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调解书明确永久居住 遇拆迁能否主张补偿法院调解书已明确居住权人享有“永久”居住权,在房屋拆迁后居住权人能否主张补偿?9月3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关于拆迁权益的争议最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调解书明确居住权人享有居住权,房屋被拆迁后,居住权人无法行使居住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应予支持。
民法典施行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居住权有效吗在《民法典》颁布前,居住权一直未被我国民事立法所承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效兼顾商品房购买的稳定性和房屋租赁的灵活性,有利于克服传统二元化房屋供应体系的弊端,是一项住房领域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具有现实意义。
本案中,A单位整体转让了房产给金某某,李某仍享有居住权,在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的情况下,李某有生之年均享有占有和使用案涉房屋的权利。在居住权存续期间,李某对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即使该房屋被原所有权人出售,因为居住权已经设立,李某对于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房屋买受人。
儿子早逝 房产孙女名下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法院:达成调解依据《民法典》明确居住权在本案中,考虑到房子关系到失独老年人的晚年安居问题,且老人与儿媳、孙女签订的《养老协议》中确实约定老人享有终生居住权,设立居住权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就周老太在房屋中享有的居住权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最终由其孙女配合至物权登记机构办理了居住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