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民法典:对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利害关系人该怎么办现实中房屋所有权争议经常发生,如果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所有权有异议,该怎么办呢?根据《民法典》第234条的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的保护方式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234-238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的法律保护方式有:(1)请求返还原物。当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比如甲的自行车被乙强行拿走,甲可要求乙归还。(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当物权正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妨碍自己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存在的可能危险。
民法典:物权受到侵害时,有哪些解决途径根据《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此,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权利人可以选择的主要维权方式有:一是和解。就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二是调解。就是通过第三人来调停解决纠纷。三是仲裁。即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物权争端。四是诉讼。即物权所有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物权,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民法典:自己建造一幢房屋,是不是要进行登记才能取得其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如果自己建造一幢房屋,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时,房屋建造人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不论登记与否,谁合法建造的房屋其所有权就归谁所有。但是为了证明该房屋所有权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所有权人还是要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为好。
民法典:取得继承房屋的所有权需要变更登记吗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继承取得,从被继承人去世之时自动移转给继承人所有。如果是动产,不需要进行交付;如果是不动产,不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所有权就发生转移。
民法典:因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何时生效根据《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对于法院生效裁判导致房屋产权转移的,房屋产权则在法院裁决生效时就发生转移,而不是在登记后才发生转移。
新《民法典》农村房屋是否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根据《民法典》第210条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下不动产依法进行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因此,作为不动产的农村房屋,可以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新《民法典》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现实生活中,对于存在所有权争议的不动产,需要通过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政府决定等方式确定。因此,对于通过法院判决、仲裁委员会裁决或者人民政府决定方式确定了所有权归属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直接拿着这类生效法律文书去申请不动产登记,而不需要原不动产所有人配合。
新《民法典》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该怎么申请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瞩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对于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进行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什么是异议登记、不动产异议登记有什么作用根据《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该条第2款还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不动产异议登记是不动产真正权利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