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老人丧偶后还有房屋居住权吗?
吴某与郑某系再婚夫妻。2015年5月,郑某自书一份遗嘱,明确表示其百年之后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由其与原配的孙子郑某1继承,但吴某有权居住终老,任何人不得干涉。郑某于2017年9月去世。郑某的子女与吴某产生纷争,且吴某年岁渐长身体不好,需要子女长期照顾,但郑某子女不允许吴某亲生女儿张某一起入住。此后,双方因张某能否入住房屋照顾吴某发生争执。郑某1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郑某的遗嘱真实有效,房屋应由郑某1继承,但吴某对房屋享有居住权,居住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涉吴某在房屋内的居住情况。遂判决,房屋归郑某1继承所有,吴某对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由吴某自由选择住回房屋的时间和期限。
法官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住房需要,使得有限的住房资源可以得到充分利用,也为老年人实现“以房养老”提供了法律保障,切实保障了弱势群体基本的住房需求。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该条明确了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本案判决根据郑某的遗嘱确认了吴某的居住权,不仅尊重了郑某的遗愿,也切实解决了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保障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