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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专栏简介

居住权

  •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人是否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日期:2023-11-26 点击:26次

    《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人是否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居住”本身就表明了强烈的人身性,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的利用只能是“使用”“利用”,而不可能是“居住”。

  •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被执行吗?
    日期:2023-11-12 点击:14次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被执行吗?即使张某撤销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但由于过户登记未被撤销,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谭某名下,张某应在依法撤销涉案房产登记,并登记回转至刘某名下之后,方可继续申请执行涉案房产。 其次,谭某将唯一住房赠与女儿刘某,且双方有协议约定谭某对涉案房产有永久居住权,在赠与合同附有终身居住的条件下,刘某有保障谭某居住需要和安享晚年的义务,刘某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因赠与人享有居住权而受到限制。因此,涉案房产暂未达到可执行的条件。张某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另行申请恢复执行。

  • 有关居住权相关问题解答
    日期:2023-09-17 点击:76次

    有关居住权相关问题解答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实施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举例而言,老帅和老美是晚年再婚夫妻,老帅担心自己去世后老美没有地方住。因此在与自己儿子小帅商量后,在律师的建议下,将房产留给儿子小帅继承,同时在房产上为老美设立了居住权。这样,去世后,房产顺利给到了儿子小帅继承,而老美也可继续在小帅所有的房屋中居住,老年生活得到了保障。

  • 在确权之诉中可否以裁判方式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
    日期:2023-09-06 点击:9次

    在确权之诉中可否以裁判方式为当事人设立居住权虽李某、马某已将房屋赠与了原告,但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也无其他房产和住处,如仅判决将房屋确权至李小某名下,李某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因李小某对李某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为李某设立必要的居住权。

  • 合同纠纷中,原告能否以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约定其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为由,诉请确认
    日期:2023-08-23 点击:64次

    合同纠纷中,原告能否以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约定其对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为由,诉请确认其拥有居住权并由被告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 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
    日期:2023-08-09 点击:26次

    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规则并未进行明晰规定,存在异议审查程序空转、缺乏对生存权利保障的实体性规则突破等问题。本文建议强化对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实体审查,结合执行实践适时制定未登记居住权的效力优先认定、不符立法目的形式居住权的特定条件下除去等实体性突破规则,探索异议程序中设立裁判型居住权,切实保护特殊群体的居住权益。

  • 论居住权的设立
    日期:2023-08-03 点击:74次

    论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为我国《民法典》增设的一种用益物权。虽然在我国《物权法》立法时曾考虑将居住权纳入其中,但当时考虑到居住权的使用范围可能较窄最终将其从草案中删除。随着十几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的房屋供应体系呈现出一定的弊端,无法满足一些群体的居住需求,而设立居住权恰恰对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有现实意义。

  • 房屋被拆迁后,设立的居住权还存在吗?
    日期:2023-06-13 点击:29次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利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
    日期:2023-05-18 点击:46次

    成年子女能否以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父母为其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和我们平常所说的“居住权”是两个概念。《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一个专有名词,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种类,是一项特定的物权类型,并且这种权利需要经特定形式并依法办理登记才能产生和确立。居住权一经登记,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

  • 协议约定居住权益 老有所居应予保护
    日期:2023-03-21 点击:58次

    协议约定居住权益 老有所居应予保护《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的概念,既拓展了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功能,又为老年人实现“以房养老”目的提供了司法保障,真正实现房屋物尽其用和保护弱势群体居住生存利益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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