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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关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348次

    关于征用土地方案实施的规定 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用土地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包括县(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省级人民政府,但一般不是由人民政府直接实施,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办理实施征地方案的具体工作,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具体方案。 

  • 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日期:2013-06-14 点击:380次

    土地管理法之耕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为了保证主要农产品基本需求而划定并严加保护的耕作区域,土地管理法对基本农田的划定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是有重要作用的,可以使应该保护的农田划入进来,防止该划入的不划入,不该划入的而形式上划入充当其数。为了能准确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日期:2013-06-14 点击:491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正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上述任务,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规定,就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 土地权属 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3-06-14 点击:421次

    土地权属 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这些法律规定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得到确认,使用者凭借合法的依据,占有与使用土地,在这里占有与使用是一致的,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使用是占有的目的。 

  • 新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日期:2013-06-14 点击:364次

    新土地管理法的若干基本问题  应当将土地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扩大,将现在由森林法调整的森林、林地,草原法调整的草原,渔业法调整的用于养殖业的水面、滩涂,都确定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统一发证、统一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是对的,但需要考虑现状,也需要考虑改变现行管理体制的相关条件。对于这两种意见,经过分析比较认为,土地管理法调整范围要确认统一管理的原则,但适用这个原则要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既使土地管理趋向集中统一,又使土地管理体制现实有效。

  • 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日期:2013-06-14 点击:491次

    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以法律形式确定治本之策,采取十分严格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调整土地开发利用中形成的关系,遏制在人口继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依法管理土地的秩序。所以,修订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实属必要,一方面保留其中合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据对照,原有的法律条文除少数几条未作修改外,绝大部分作了改动,在改动的条文中,多数是新增条文,或者是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体现了新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 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
    日期:2013-06-14 点击:624次

    土地管理立法的重大意义 目的在于引起人们对土地管理法的重视,以更高的自觉性去运用好这部法律。土地管理法不单纯是一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也不单纯是一部普通的民事法律,而是一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单行立法,或者说它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的经济法律,因而从其调整对象的特殊地位、特殊作用来理解这部法律的特点,也是很有益的。当然,上面提及的各项重要意义并不全面,它还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分析,用更充足的理由来论证土地管理法的特点。 

  •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日期:2013-01-12 点击:491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合法的承包和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村民小组发包能力、当地土地发包管理模式等因素,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对外发包、签订承包合同的,一般不应以村民委员会无发包权认定合同无效。对于形式上虽存在民主议定程序瑕疵,但属于发包方的工作疏漏或不够规范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故意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法律规定,损害农民利益的,不应简单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 下列人员是否具有原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日期:2013-01-12 点击:466次

    下列人员是否具有原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确定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依据,以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以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 农村子女考上大学后或当兵后是否为具有原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
    日期:2013-01-12 点击:547次

    农村子女考上大学后或当兵后是否为具有原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农村子女当兵后,一般也要将户口迁出。即使其转为义务兵中的初级士官,也不能因为其户口不在原集体,就认为其不是原集体成员,因为这时还是农村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除非后来国家为其提供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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