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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程序
    日期:2016-05-10 点击:268次

    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程序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 村委会、镇政府能征地吗
    日期:2016-04-18 点击:534次

    村委会、镇政府能征地吗《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房屋承租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就损失进行补偿
    日期:2016-03-15 点击:296次

    房屋承租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就损失进行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合同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它是行政法规授权的主体,是公权利的代表,带有特权;另一方是被征收方,是房屋所有权人,也是固定的被征收人,只能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上作出选择,不允许选择其他形式进行补偿;对补偿本身来说,补偿标准不是完全按照市场定价,不是完全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体现了房屋所有人对公共利益的服从和让步。

  • 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
    日期:2016-03-03 点击:338次

    土地使用年限是否等于房屋产权年限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买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产权人拥有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完全所有权。按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产权也随之到期。

  •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
    日期:2016-02-05 点击:341次

    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就应受理。

  • 农村征地拆迁有哪些程序
    日期:2016-01-27 点击:272次

    农村征地拆迁有哪些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 征地过程要尊重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
    日期:2016-01-27 点击:497次

    征地过程要尊重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在复议过程中,通过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某市国土局在某市拟征阶段只向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下发了《某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并未向被征地农户书面告知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同时,该《告知书》上的“涉及征地村民代表签名”并不是申请人所在的居民组居民的签名。

  • 农民房屋征用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6-01-27 点击:277次

    农民房屋征用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对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权则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甚至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房屋概念,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

  • 对农民房屋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
    日期:2016-01-27 点击:257次

    对农民房屋征用补偿问题的法律建议,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原则。“征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就政府而言,对农民私有财产进行征用(或因征用进行房屋拆迁),性质上是公权对私权的干预限制,最基本的原则是政府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授权事项不可为,包括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农民而言,其私有财产应当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

  • 农民房屋征用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16-01-27 点击:303次

    农民房屋征用补偿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我国宪法规定了保护私有财产和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村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征用补偿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涉及征用补偿问题,却没有对农民房屋等私产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现行处理农民私产中除了极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问题外,主要参照由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及文件干预处分在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农民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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