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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专栏简介

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日期:2015-03-31 点击:317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所谓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是指开办工厂和开发房地产用地应当具备的供排水、供热、供电、道路和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条件。法律规定用地人在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后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为了实现成片开发土地本身的目的。政府出让成片开发土地和出让宗地的目的不同。出让宗地,是为了使该宗土地直接得到开发建设;出让成片开发土地,虽然也存在受让人直接开发建设的可能性,但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使受让人对土地进行前期投入,使其具备招商引资的条件,然后分割转让给其他用地人开发使用。

  •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和方式
    日期:2015-03-31 点击:341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和方式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暴力拆迁背后是一种城市化帝国主义
    日期:2013-07-17 点击:368次

    暴力拆迁背后是一种城市化帝国主义 目前制度的不合理使得强制拆迁、暴力拆迁引发的冲突越来越大,在利益的诱惑下,已经形成的复杂的拆迁利益链条。在新拆迁条例的修改中,沈岿认为,必须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建议采取 “列举+民主程序+司法程序”的方式来界定公共利益,建议将商业利益纳入到新条例中。对于补偿问题,沈岿认为,必须完成征收补偿后才能进行拆迁。当拆迁户对拆迁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应允许被拆迁户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在拆迁的实施过程中,沈岿强调,必须进行文明拆迁规则,不得进行野蛮拆迁。

  •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3-07-09 点击:725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具体补偿倍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该范围之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 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
    日期:2013-07-09 点击:451次

    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征收 国家为了严格保证土地征收的依法进行,制止违法越权批地,规定了严格的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有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权限批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 房地产律师网什么是土地征收
    日期:2013-07-09 点击:306次

    房地产律师网什么是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以国家行政权力为依托,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所有权。国家一旦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某处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按期出让土地,不得无故妨碍和阻挠征地工作,国家以各种强制性手段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日期:2013-06-27 点击:383次

    征收制度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通过程序严格控制 在我国对程序的控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不仅程序不健全,甚至有些地方连征收公告没有发出,就将农民的土地征收。而在城市拆迁中,曾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征收引发的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例如,拆迁人没有举行必要的听证会,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诉求。事实上,许多案件中,一些被拆迁人并非不同意被征收,而是其意愿没有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应有的尊重。还应当看到,在公共利益发生争议后,通过法定的严格程序,可以将争议乃至怨恨在程序中得到及时的化解,特别是发生征地、拆迁的矛盾之后,不能完全通过程序外的方式,如上访等来解决,也不能将政府完全推到第一线来面对这些尖锐的矛盾,最好的办法还是应当以程序为主导,通过正当程序来消化矛盾。

  •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日期:2013-06-16 点击:335次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的规定 关于安置被征地单位农民的方式,目前主要是通过开发经营和兴办乡镇企业,对一些特殊的人员还可以采用自谋职业或建立社会保险等办法,而对一般的农业人口,应当采取兴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通过发展生产,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达到或超过征用前的生活水平。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日期:2013-06-16 点击:436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定期公布征用土地补偿的数额、使用情况及收入和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及收支状况。对不合理的使用征地补偿费有权提出改正意见。以防止少数人贪污、挪用和乱用征地补偿费。这是在农村实行征地费管理和使用民主决策的有效办法。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日期:2013-06-14 点击:520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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