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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日期:2013-06-14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 作者:土地征收律师 阅读:377次 [字体: ] 背景色: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同时又对这项制度的实施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面,应当较为细致地了解其要点,尤其要理清其中的相互关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 

在土地管理法中,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根据的,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体系与编制十分重要,在这部法律中作出的主要规定有: 

一是,规划的体系。土地管理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实际上就是按行政管理的体制来编制规划,规划的区域由行政区划决定;按我国当前的体制计算,就要编制全国、省、市、县、乡五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不同级别之间,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这样上一级规划对下一级规划进行控制,下一级规划体现上一级规划的要求,各级之间可以做到协调、衔接。 

二是,编制规划的依据。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认真体现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需要等方面的用地矛盾,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布局,相应地确定具体地块。正是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上述任务,因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规定,就是确定了编制土地规划的法定的依据,明确了在编制土地规划时与其他重要方面的基本关系,避免主观随意性。 

三是,编制规划的原则。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正确编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明确的编制原则,要求严格地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等。 

四是,规划的可操作性。主要是对县级规划和乡镇规划作出了特定的要求,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因为县级规划是基层规划,确定县内不同地区的土地利用方向.运用土地利用分区的办法控制各类用地的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进行管理。对于乡镇规划,不但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而且规定要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这是一项很重要的规定,它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确定性、可操作性,能落到实处,便于社会公众监督,防止利用规划的不确定性而行私作弊;在乡镇规划中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还使上级规划的数量控制、土地使用方向的控制,能够有效地实现,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际控制作用。实行地块控制,这是在审议修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时新增的内容,它既反映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又表明了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变得强而有力的立法意图,竭力防止“规划规划,墙上挂挂”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不仅仅是一个方法问题,而是会直接影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能否真正实施的大问题,所以要消除虽然有了规划,但是难作实际控制的弊端。当然,这种弊端并不是实行地块控制就能完全消除,但是它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有力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就是必须依法执行的。 

五是,规划的审批。在新的土地管理法中作了严密的规定,总的精神是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又作出了可以操作的安排。具体的内容为:省一级的、省会城市的、人口一百万以上城市的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除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又专门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这样使数量很大的乡镇规划的审批以授权的办法适当分散,但审批权还是集中的,只是便于实施并有利于保证审批质量。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独立编制的分阶段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种安排,因此,它是按年编制的体现年度的特点,用于控制当年土地利用的一种法定的文件。土地管理法对它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主要为:(1)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2)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同,这样规定就是要使两者紧密衔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紧扣总体规划;(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有权威的,一经审批下达就必须严格执行,作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4)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这项报告是由法律具体确定的,其具体内容应当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相对应。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土地管理法不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规范,而且还涉及到了它与其他一些相关规划的关系。主要是:土地利用总规划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所以这样规定,因为从空间范围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复盖所有的土地,合理组织开发利用整个土地的,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只是土地利用规划的一部分,从土地利用而言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当然,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体规划区内,用地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选择又应符合这些规划的要求,适应专项规划的安排,对此,土地管理法中作出了有关的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这又是从土地利用来说,要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但从专项规划而言,又有一个横向互补的关系,所以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对于修改程序,在土地管理法中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在于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与稳定性,防止利用修改程序否定整个规划或者篡改规划的内容。有关修改的基本原则为: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对于一些原来由国务院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仍需根据原批准机关所出具的文件才能修改。除了这样的法定程序外,并无例外的规定。 

5.关于土地统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需要有真实、准确、全面的土地统计数据为依据,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统计作出明确的规范,首先是在法律上确定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第二是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第三是定期发布统计资料,土地和统计两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四是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土地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这些都是为了保证正确地把握土地利用情况,以利于对土地资源进行严密的分析、评价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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