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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 的必要性

日期:2013-06-14 来源:土地征收律师 作者:土地征收律师 阅读:3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于这部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所以称之为是一部新的土地管理法,就在于它是对原有的土地管理法作了全面的、重大的修订,在指导思想、立法原则、涉及范围、具体规范等方面,都增添了新的内容,体现了新的要求,达到了新的高度,反映出了新的特点。这次修订是必要的,而且是成功的,还在立法上提供了新的经验,下面作三方面的介绍或论述。 

1.修订的必要性 

这次修订土地管理法,首先是出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同时又坚持了长远发展的利益,总结了土地管理的有益经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进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原有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实施以后的十余年来,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土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十几年来,由于改革开发,经济发展,社会的变化,也在土地管理上反映出许多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新的要求。比如: 

由于人口增加,而耕地面积锐减,人地矛盾已经十分尖锐; 

一些地方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土地法制亟待加强;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灾害损毁耕地严重,数量大,问题突出; 

城镇建设外延扩张,村庄建设分散无序,占用耕地严重; 

土地粗放利用,违背自然规律,忽视生态环境保护; 

耕地撂荒,土地闲置,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批地,严重渎职;等等。 

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出现,既说明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已有许多规定不能适应现状,又表明确实需要制定一部新的土地管理法,以法律形式确定治本之策,采取十分严格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的要求积极调整土地开发利用中形成的关系,遏制在人口继续增加的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依法管理土地的秩序。所以,修订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实属必要,一方面保留其中合理、可行的规定,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的规范。据对照,原有的法律条文除少数几条未作修改外,绝大部分作了改动,在改动的条文中,多数是新增条文,或者是作了实质性的修改,体现了新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内容。 

2. 修订的主要之点 

新土地管理法与原有的土地管理法相比,修订之处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重要。明白它们的异同,有助于加深对新土地管理法的理解,也有利于坚持和运用好我国所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主要之点为: 

(1)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第一次写入法律,这是在立法机关审议修改时增加的规定; 

(2)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一项重大的改变,也是新土地管理法区别于原有法律的关键之处; 

(3)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法律地位,从它们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根据出发,增强了它们的可操作性; 

(4)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并分别作出了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界定; 

(5)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6)明确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谁来经营、管理的问题,即所有权的代表问题; 

(7)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若要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8)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过法定的程序承包经营; 

(9)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10)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又考虑了可操作性,对乡、镇的规划可以授权审批; 

(11)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法律关系,并对其中若干主要事项作出了法律界定; 

(1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共同制定土地统计调查方案,两个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3)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这项内容是修订土地管理法的重点; 

(14)确立了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多少,垦多少”; 

(15)确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在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并确立了相关的占地补偿措施; 

(16)明确在土地管理中,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基本农田应当占其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应按法定程序划定; 

(17)明确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禁止浪费、破坏耕地,限制占用基本农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18)明确规定,开发未利用土地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19)强化人大对土地利用的监督作用,规定省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0)调整了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将这项权力更明确地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1)提高了征用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并对征地的程序、征地补偿费用收支作出了规定,加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的保护; 

(22)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作出了规定; 

(23)对兴办乡镇企业使用土地时,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加以区别,有了更清晰的法律关系; 

(24)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农村村民代替农民居民一词,概念更准确。 

(25)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依法用地的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在法律中作出特别规定; 

(26)增列监督检查一章,根据土地管理的需要,作出了加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规范了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行为; 

(27)强化了对非法转让土地、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根据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8)对非法批地、越权批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的行为,规定其批准文件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所列二十八点,并未将此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之处列全,仅是修订要点的大部分,可以说还有相当一部分未一一列明。从已列出的修改内容看,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主要体现于下列方面: 

一是,进一步体现了党和国家在土地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是,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新的经验、新的需要。确立了土地管理中新的法律原则; 

三是,在土地管理制度上作出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新的制度; 

四是,强化了依法管理土地的轨道,确立了一系列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五是,丰富了土地立法的内容,完善了土地法律制度,使土地管理法更具有单行法律的特点。 

3.修订的过程 

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由国务院于1998年4月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在此之前,国务院的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为修订草案的形成,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反复修改的工作。 

1998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由国务院提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有两个新的特点,第一是将这个修订草案在全国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第二是实行三次审议的制度。 

关于公布法律草案。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立法上采取的一项意义重大的举措,就是将重要法律草案在全国公布,其目的在于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立法活动,征集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集思广益,提高立法质量,也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公布,是决定采取这项重大举措后的第一次公布,因此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为公布这个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发的通知中指出,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是一个关系农业基础地位,关系九亿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重要法律草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修订草案全文在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公布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要求征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特别注意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意见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时也明确,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直接寄送各省的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以这样,就是为了能广泛地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在修订草案公布后的三个多月时间内,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反聩了意见,二十五个大中城市和五十二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了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收到各界人士来信六百七十五封,不少信是多人联名写的,其中一封最多的为八百三十六人联名。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中,涉及到土地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方方面面,尤其关心耕地保护、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普遍赞扬了公开征求意见,使人民群众能更积极地参加立法的做法。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公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对审议修改好这个法律草案是有许多益处的,不少被采纳的修改意见来自群众和各地、各部门的建议。 

关于对法律草案一般要实行三审的制度。这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上采取的又一个重要措施,或者说是确立的又一项重要制度。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是实行这项制度的第一例,为修订好这部法律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也由于是“第一例”而探索了经验,工作得极为认真。 

在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中,主要是听取了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初步审议。会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立法工作机构组织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讨论,协调修改意见;由立法工作机构根据审议意见和广泛征求的意见,提出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二审,即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初步审议情况的汇报,同时对在这次会议上提出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实际上是委员们在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后,围绕这部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以及广泛征求意见过程中的许多建议进行了深入的审议。这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又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各地方、各部门和群众来信提出的意见,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初步修改稿又进行研究,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三审,就是在第二次审议的基础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同时对这个修订草案的修改稿进行审议,也就是对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和在常委会上有可能审议通过的修改稿作更进一步的深入的审议,结果是多数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已经吸收了常委会委员们和地方、部门、专家、群众的意见,比较成熟;同时,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对这些意见又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报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表决,获得通过,一部新的土地管理法庄严地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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