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在订立补偿协议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如何确定谁是被征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施及必须的设施建设。涉案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街道办事处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赁合同代替审批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租赁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搭建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搭建围墙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该认定错误。
国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造成损毁的,怎么办在国家遭遇公共危机、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于抢险、救灾需要,国家会紧急征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但个人的财产即使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同样需要合法保护,如果出现被征用财产损毁的,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如果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补偿。比如,为了抢险需要,甲的几辆卡车被政府征用来运石料。抢险结束后,政府部门应当返还甲。如果车辆损毁了,政府需要补偿甲相应损失。
什么是征用、什么情形下国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征用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等财产收归公用的措施。根据《民法典》第245条的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征用主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公益性。在国家遭遇公共危机、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由于抢险、救灾需要,紧急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
房屋征收可以得到哪些补偿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入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地补偿费具体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2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征地补偿费包括:(1)土地补偿费。这是因国家征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人。(2)安置补偿费。
什么是征收、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征收个人的不动产所谓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者集体所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行为有三个特征:第一,强制性,不论不动产所有人同意或不同意,都可以征收。第二,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裁判规则,在征地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中,被征收土地是否属于可征收土地,有关部门是否具有征收相应土地的权限,是否履行了征地告知、征地调查、征地听证,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等,理论上都是可以进行司法审查的。但是,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需要解决包括现行体系下国务院是否可以作为被告、如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进行实质、有效的审查等一系列内外部司法环境和司法职能定位问题。
基于以房抵债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该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