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受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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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78年,李某与妻子程某将户口迁至某村,后孩子出生,亦落户该村。李家在该村分得宅基地、承包土地并耕种至今。2005年,该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但李某一家三人被作为“挂靠户”,只能按其他村民的20%标准领取土地补偿费。2007年,李某一家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村委会给付与其他村民同等数额的土地补偿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中究竟应拿出多少数额向村民分配,应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综合考虑集体生产经营的发展需要而确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行使范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至于村委会在村民之间如何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具体比例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同样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事项。同时,该司法解释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提供了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按相应份额分配土地补偿费请求权的救济途径。综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就应受理。
实务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在成员之间就具体分配比例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法院就应受理。
案例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研究意见》(孙茜,最高院研究室),载《司法研究与指导·研究与交流》(201201/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