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可以得到哪些补偿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第3款的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入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以下几部分:(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按市场价格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比如需要临时租房居住所支付的租房费用。(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