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内容及程序
一、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相关概念
(一)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指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六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和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在法定要求内进行房屋征收;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二、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行政管理
(一)对房屋征收进行行政管理的意义
科学城市规划、公共利益、避免拆迁纠纷。
(二)房屋征收中的不同角色
1、征收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天津市作为直辖市属于省级单位,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直属单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活动检查、指导,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负责拆迁单位资格审批;对区、县拆迁办业务进行指导。
3、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4、监督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行为进行监督并负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重要工作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相关部门应当对拟被征收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详细登记,为确定征收范围、拟定征收方案和征收评估做好准备工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相关部门还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把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前置,以减少征收矛盾。
(二)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严格禁止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行为。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四)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是指,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或实物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为了保证补偿费用正常发放,不被挪作他用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时间、方式、安置等事项。
(二)组织相关部门论证
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补偿方案后,市、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参与论证的部门包括:发改委、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论证的内容包括:经济发展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征收条件是否成熟、征收范围是否合理、补偿方案是否科学公平等。
(三)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经过论证、修改后,市、县级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应当对公众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断完善,以作出科学公平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作出征收决定
形成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条件后,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市、县级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