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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案例专栏简介

宅基地案例

  •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
    日期:2024-01-04 点击:4次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通过竞拍取得涉案宅基地和厂房,并一直使用,涉案宅基地未被闲置,且涉案宅基地属工商业用途,而非农村宅基地。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谓“闲置”是指“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20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批准的土地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冯柏健取得该证后,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住宅,已经构成“闲置”。冯柏健的上述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不予支持。

  •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日期:2024-01-04 点击:9次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不能进行继承

  • 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
    日期:2024-01-04 点击:18次

    农村闲置宅基地收回的条件和流程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 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宅基地是否有效?
    日期:2023-12-15 点击:10次

    外村人购买本村人宅基地是否有效?本案中,何某某将其继承的老屋场房屋出卖给向某,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必然涉及宅基地转让,由于向某不是该居委会的村民,其对该区域内的宅基地不享有使用权,也不具备在该区域内购买的权利,何某某将其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出售给不属本村村民的向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
    日期:2023-12-15 点击:10次

    农村宅基地不能买卖,“永久租赁”行吗?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法、韦某娥与吴某菊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从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以及交易所指标的物分析,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刘某法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并非双方所称租赁合同关系,吴某菊所支付的“租金”10万元实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

  •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日期:2023-12-02 点击:7次

    空闲两年以上的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至2013年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在涉案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土地闲置已经超过2年,符合收回土地的法定条件。越塘合作社召开户代表会议,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收回冯柏健的宅基地。鹤山市政府根据越塘合作社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举行听证会,作出3号收回决定,批准越塘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 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日期:2023-10-26 点击:25次

    宅基地流转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等规定,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以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也必须首先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高心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学俭曾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故高心起与被诉颁证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

  • 审查宅基地确权案件的要点汇总
    日期:2023-09-11 点击:22次

    审查宅基地确权案件的要点汇总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之后,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并未在该行政程序中提交新证据,行政机关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由作出被诉争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针对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宜由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而不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首次判断。

  • 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李应光宅基地纠纷案
    日期:2023-09-07 点击:232次

    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李应光宅基地纠纷案由于李应光等八人在上述搬限期内拒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土地,猎德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猎德村整体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猎德村村民的整体利益,亦不损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经广州市、天河区两级政府的批准同意实施,猎德公司诉请理由成立,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随后,李应光等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宅基地上的建设行为应符合法定使用权能
    日期:2023-08-07 点击:29次

    宅基地上的建设行为应符合法定使用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当事人自述其系租用其他村民的宅基地建设蔬菜大棚、看护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建设行为并不符合宅基地的法定使用权能,当事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设行为获得有权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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