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案例
审查宅基地确权案件的要点汇总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之后,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并未在该行政程序中提交新证据,行政机关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由作出被诉争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针对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宜由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而不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首次判断。
广州市猎德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李应光宅基地纠纷案由于李应光等八人在上述搬限期内拒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拒绝交付土地,猎德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猎德村整体改造实施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猎德村村民的整体利益,亦不损害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经广州市、天河区两级政府的批准同意实施,猎德公司诉请理由成立,故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随后,李应光等人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宅基地上的建设行为应符合法定使用权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当事人自述其系租用其他村民的宅基地建设蔬菜大棚、看护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建设行为并不符合宅基地的法定使用权能,当事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建设行为获得有权机关批准。
承包农村自建房质量违约 法院判决:拆除加返还建房款本案中,原、被告在建房时对房屋建造的标准作了明确约定,被告违反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因自建房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农村自建房的建房人除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外,还应注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进行施工并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避免因质量问题产生相应纠纷。
本村村民擅自以宅基地上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抵还借款的,该抵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并非本村村民,其与该村村民签订的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当事人基于以房屋抵还借款的协议而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亦应归于无效。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且每一户只能对一块宅基地享有使用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应当由集体收回。
农村老宅的归属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还是全家都有份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分配,分配时需考虑家庭户人口多少的情况,宅基地上的房屋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同时也要考虑家庭成员对房屋建造的贡献程度予以合理分配份额。
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上房屋后迁入户籍,可以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非本村村民购得宅基地上房屋后,将户籍迁入该村,并在宅基地上居住生活。虽然涉案宅基地使用证因故没有换发,但仍合法有效,且当事人系经村组同意使用涉案宅基地,支付了地上建筑物款项,持有涉案宅基地使用证,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人。由于当事人户籍迁入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户口认定截止日期之内,因此应享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
房屋卖了十六年后反悔,被反诉要求赔偿二十余万一村民陈某将自建房屋卖给邻村村民金某,如今陈某却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国家土地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但卖方对合同无效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宅基地界址不清能否构成对相邻权行使的阻却应当驳回阿鹿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土地权属的争议,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阿鹿认为阿麟搭建养猪棚占用其土地,而阿麟认为阿鹿建房时占用其宅基地违法建设楼房,双方对宅基地界址的争议,系对土地的权属产生的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