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案例
城镇居民面对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村民以外的人是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依法予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城镇居民继承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可以占有并使用相应的宅基地。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双方在签约时已预见到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并作出约定的,应视为对拆迁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收回闲置宅基地的条件作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权利人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造成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女子买农村老宅,多年后遇拆迁,卖家反悔,法院怎么判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张霞是城市户口,但刘丽的老宅属于农民住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人签署的买卖合同确实存在问题。但从整起案件的前因后果来看,支持刘丽明显对张霞不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村民在其宅基地获得安置补偿之外又继承其父母宅基地的安置补偿利益,是否违背一户一宅案涉安置协议在签订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已了解案涉房屋及宅基地情况和相关补偿规定,虽然该村民曾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另一份安置协议,但另一协议系基于其家庭占有使用另一宅基地的事实而签订的,村民与其父母并不在同一户口中,行政机关提出案涉安置协议违背一户一宅的理由不能成立,该理由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存在无效情形。
回村定居的退休人员是否有权重修祖宅或申请宅基地建房,退休人员将户籍迁回农村,并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重修祖宅或者根据规划向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异地建房居住建房。
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死亡,未在土地承包登记资料上登记为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上房屋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行政赔偿问题当事人在村里未分得宅基地,由其父赠与房屋一处,其父在村里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当事人父亲作为户主已按照补偿安置政策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得到房屋安置补偿。因此,当事人的涉案房屋不符合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
只有农村村民才享有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非农业户籍人员,以及非本村村民,不享有在本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且本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先行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批准同意后,还需经乡镇政府审批,方可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的房屋,能否认定为违法建筑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