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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 >> 宅基地案例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

日期:2018-01-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

案号:(2014)福回民初字第35号

(案情〕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在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原址为:新城区胜利路某某号)原有有证土坯房两间,无证房两间。1980年年初该夫妇将上述两间有证土坯房翻建成坐北朝南二层新式楼一间半(上下共计4间,房产证号:市房权字某号),产权登记在徐某戌名下。2000年2月26日经城建部门批准,在该夫妇主持下,原、被告共同出资将上述无证房两间原基翻建为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房(一层两小间,二层一大间),并建有楼梯一座。两次翻建中被告徐某丁、徐某戊出资较多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共生育子女5人:长女徐某甲、二女徐某乙、长子徐某戊、次子徐某丙、三子徐某丁。2003年1 1月10日徐某戌去世。徐某戌生前未留遗嘱。徐某戌去世后被告一直占用上述房屋。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分割未果,遂于2014年3月诉至本院。庭审中经询,被告董某某明确表示只要求分得上述房屋其中一间。

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诉称,其与被告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系同胞姐弟关系,被告董某某系其母亲。父亲徐某戌、母亲董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原有房产一处,产权登记在父亲徐某戌名下。2000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姐弟五人在父母主持下将原有的无证房两间翻建成坐东朝西二层楼房。父亲徐某戌2003年1 1月4 日去世,父亲生前未留遗嘱。父亲去世后上述房屋一直由被告占用。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上述房屋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房产。

被告董某某辩称,两原告均为出嫁女儿,且均有房居住,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

被告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辩称,父母曾口头表示将上述房屋交由儿子平均分割,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原有的有证土坯房两间、无证房两间经两次翻建成为现在的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坐北朝南二层新式楼一间半、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楼房一处。徐某戌去世后,原、被告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故上述房产为原、被告的共有财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原告以共有人的身份请求对涉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在具体分割时应根据翻建房屋时原、被告所做贡献大小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依照《物权法》第99条、第10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坐北朝南砖混结构新式楼(房产证号:市房权字某号)一层东边一间归原告徐某乙所有,一层西边一间归原告徐某甲所有,二层东边一间归被告徐某戊所有,二层西边一间归被告徐某丁所有;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楼房一层南边一间归被告董某某所有,一层北边一间归被告徐某丙所有,二层一大间由被告徐某戊、徐某丁按份共有,二人各占1 /2份额。楼梯、过道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被告董某某、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共有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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