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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案例专栏简介

宅基地案例

  • 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后的补偿利益归属
    日期:2021-11-28 点击:66次

    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后的补偿利益归属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红在已将房屋及宅基地转让交付多年并已取得对价的情况下,要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张坤法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目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因被拆迁已丧失了居住和使用功能,已转化为拆迁利益,如李红对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配有异议,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解决。

  • 使用集体土地超过20年,应视为使用者所有
    日期:2021-05-07 点击:71次

    使用集体土地超过20年,应视为使用者所有一、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二、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 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
    日期:2021-02-20 点击:125次

    不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决定的救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且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畴的行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其他规定寻求救济。

  •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2-05 点击:142次

    村委会为实施旧村改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村委会决定收回本村宅基地使用权,该事项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被诉区政府虽提供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但并未提供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经过村民会议授权的材料,确有不当。但大部分村民已自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交回宅基地使用权,案涉改造项目体现了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符合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 最高法: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日期:2020-12-25 点击:114次

    最高法: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安置补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人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而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的非本人宅基地上建设的用于出售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标准、内容和安置补偿程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以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为前提,因此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主要由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解决。

  •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给他人后也可以拿回
    日期:2020-12-25 点击:212次

    农村宅基地房屋转让给他人后也可以拿回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取得对身份有着严格的要求,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权获得该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 集体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0-11-29 点击:83次

    集体土地上非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当事人以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当事人虽主张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但未提供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认定结论,且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也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否还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0-08-01 点击:208次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否还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强户籍由农村转到城市,其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强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其房屋所有权也会被消灭。此时,自己无权使用宅基地再建造新房做其他用途,李文在原来属于王强的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李文享有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
    日期:2019-11-21 点击:81次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
    日期:2019-11-19 点击:221次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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