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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案例专栏简介

宅基地案例

  •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否还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0-08-01 点击:225次

    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否还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强户籍由农村转到城市,其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强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其房屋所有权也会被消灭。此时,自己无权使用宅基地再建造新房做其他用途,李文在原来属于王强的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李文享有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
    日期:2019-11-21 点击:92次

    未经批准,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房屋亦不应被拆除《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
    日期:2019-11-19 点击:233次

    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

  •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18-03-21 点击:122次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是无权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
    日期:2018-01-12 点击:156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原有的有证土坯房两间、无证房两间经两次翻建成为现在的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坐北朝南二层新式楼一间半、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楼房一处。徐某戌去世后,原、被告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中)
    日期:2018-01-12 点击:135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中)申请建房时,毛丙、封某某、毛甲、毛乙、范某某与毛丁均为立基人口,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毛丁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用。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上)
    日期:2018-01-12 点击:90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上)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应以宅基地审核材料确定的家庭成员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等证据,可以确定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某某村某某塔某某号房屋权属。现原、被告从有利家庭团结、减少矛盾出发对房屋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该意见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
    日期:2018-01-12 点击:84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因此,宅基地获得时的家庭成员均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当然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要注意考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农村户的每一名成员的居住、生存有宅基地可以使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18-01-02 点击:84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承包土地范围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杨宏玉与许志福确认宅基地合同无效纠纷案
    日期:2017-12-30 点击:81次

    杨宏玉与许志福确认宅基地合同无效纠纷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志福、杨宏玉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上是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内流转应经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方为有效。故对许志福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许志福与杨宏玉在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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