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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案例专栏简介

宅基地案例

  •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18-03-21 点击:119次

    城镇户口子女能否协议取得父母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所以城镇户口的子女是无权分配宅基地的使用权的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
    日期:2018-01-12 点击:153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成员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协商处理共有财产。诉争房屋系徐某戌、董某某夫妇原有的有证土坯房两间、无证房两间经两次翻建成为现在的西安市新城区笃臣二巷某号坐北朝南二层新式楼一间半、坐东向西二层平顶楼房一处。徐某戌去世后,原、被告依法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中)
    日期:2018-01-12 点击:134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中)申请建房时,毛丙、封某某、毛甲、毛乙、范某某与毛丁均为立基人口,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提供给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使用权,应当随着该成员的死亡而自然终止。当毛丁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就此消失,原宅基地使用权由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用。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上)
    日期:2018-01-12 点击:89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上)经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应以宅基地审核材料确定的家庭成员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等证据,可以确定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某某村某某塔某某号房屋权属。现原、被告从有利家庭团结、减少矛盾出发对房屋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该意见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
    日期:2018-01-12 点击:84次

    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财产份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因此,宅基地获得时的家庭成员均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并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当然的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外,要注意考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保障农村户的每一名成员的居住、生存有宅基地可以使用。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日期:2018-01-02 点击:84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向县政府申请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承包土地范围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杨宏玉与许志福确认宅基地合同无效纠纷案
    日期:2017-12-30 点击:77次

    杨宏玉与许志福确认宅基地合同无效纠纷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志福、杨宏玉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上是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内流转应经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方为有效。故对许志福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确认许志福与杨宏玉在2010年3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 即便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也应受到一定限制
    日期:2017-12-07 点击:131次

    即便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的转让,而即便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是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二是出卖人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三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是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

  • 同村不同组村民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
    日期:2017-12-07 点击:165次

    同村不同组村民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判断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是否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应依据集体土地的物权归属、发包主体等进行识别。无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而仅有村内并存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不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或者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并存的,同村不同组的村民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 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
    日期:2017-12-07 点击:136次

    农村村民出售住房后,只是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而已,购买房屋的城镇居民也可以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只是不能取得所有权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中更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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