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是否还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案例】
王强于60年代离开原籍XX县XX村,到XX市钢铁厂工作并转为城市户籍。李强系王强的儿子,一直随父亲在XX市生活,也为城镇户籍。
2000年,李文(王强侄子)经王强同意,向村镇相关部门申请拆除了王强的旧房子,并在旧房宅基地上盖了新房子,县政府为李文发了4305号证。2006年,王强去世。
2016年,群力村整体拆迁,并按房屋与宅基地面积分配楼房。李强向李文主张新房应分给自己家一套,但李文不同意。李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县政府给李文发放的4605号证。
法院最终认定,李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分析】
其一、【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本案中王强原来拥有群力村户籍,所以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
其二、【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人是房屋所有权人。虽然村民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但是对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具有所有权。
本案中,王强建造的房屋,房屋虽然破旧但依然属于王强。而后来王强侄子李文经申请拆除王强的旧房后,合法建造的新房属于李文所有。
其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使用权,才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
本案中,王强户籍由农村转到城市,其不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强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其房屋所有权也会被消灭。此时,自己无权使用宅基地再建造新房做其他用途,李文在原来属于王强的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李文享有新建房屋的所有权。
所以,王强原房屋的所有权及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李文对原房屋拆除已经丧失,李强作为王强的继承人亦丧失对该土地相关权利的承继。
其四、【如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有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人若想保留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定要保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不灭失。即使房屋再破旧也只能维修,不能拆除重建。
其五、【有偿退出宅基地】2020年1月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所以,进城落户的村民如果实在不想维修自己在农村的破旧房屋,可以趁房子倒塌前有偿转让给其他农民集体成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