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5月22日,赵广花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武燕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责令被告返还赵广花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书,2、由吴燕花承担诉讼费。
经查明,1992年崇礼县白旗乡干雨沟村迁新村,村民王英(系原告公公,已故)与儿子王文亮(系原告丈夫,已故)两户申请宅基地0.5亩、建房五间,并交纳了占地费。赵广花与丈夫王文亮居住在崇礼县白旗乡干雨沟村38号院落的两间房屋中。赵广花夫妇生育了三个孩子,大女儿、儿子王维、小女儿,两个女儿已经出嫁并且在出嫁时户口已经迁出。1994年5月5日武燕花与赵广花儿子王维结婚,武燕花户口也迁入户主为王文亮名下的崇礼县白旗乡干雨沟村38号,并在干雨沟村38号院落中占有三间房屋居住生活。1995年11月20日武燕花与丈夫王维生育长女王亚芸,2003年12月12日生育次女王雅玲,户口也落在户主为王文亮名下的崇礼县白旗乡干雨沟村38号。1996年12月26日崇礼县人民政府颁发干雨沟村38号院落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载明户主为王文亮,家庭人口为5人。1995年王英因病去世。2009年10月赵广花儿子被告丈夫王维因交通事故去世。2012年王文亮因病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赵广花与吴燕花所争议的位于崇礼县白旗乡干雨沟村38号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虽然挂在户主王文亮名下,但这不是王文亮的个人财产,应该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家庭人口为5人。赵广花与吴燕花开庭举证不能证明这5个人是谁,以致无法认定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故对赵广花要求吴燕花返还其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赵广花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所代表的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系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对该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享有使用权。武燕花因与赵广花的儿子王维结婚成为诉争王文亮宅基地使用权证代表的宅基地及房屋中的家庭成员而居住诉争房屋,且武燕花的户口因婚姻迁入该宅基地户内,属于该宅基地使用权证所在宅基地的户籍成员,对该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依法具有使用权,原审法院判决对赵广花要求武燕花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即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农户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作为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其家庭成员享有共同使用、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