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政策规避有风险,交易不成担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买卖协议签订时并未满足徐州市关于已购商品住房限制交易的年限,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清楚政策限制的内容,并对因政策问题不能办理过户的结果有所预见,并约定互不承担责任。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蔡某某应返还高某支付的10万元定金。合同不能履行虽系因政策限制,但双方对合同的签订均负有过错。故对高某要求蔡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指出,中介公司在居间促成涉案房屋交易过程中,引导买卖双方采取非正常手段规避政策,并因对政策的解读不到位,导致涉案房屋最终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一定责任。
下水道堵塞致污水反流 楼上6户业主集体担责房屋产权人负有对房屋设施管理、检查、维修的责任和义务。因2-1号至7-1号房屋业主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实施损害行为的人,故唐某的损失应由其楼上6户住户共同承担,由于无法确认责任比例,则平均分担。
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约定违约金过高,但在当事人未到庭等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应否主动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政府权属争议处理范围的问题,虽然《土地管理法》未对权属争议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但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所涉类型进行列举,其中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14条明确排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这样就从正反两方面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属于《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也就不属于人民政府确权处理的范围。
当事人请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法院是否可代为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涉案合同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虽然依法有权选择适用,但在其请求人民法院同时适用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其适用定金条款请求,并判决驳回其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请求,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非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可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相关的行为。请点击指导性案例关注公众号。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用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开发商股东长期自行使用对外出租居民楼底层架空层 法院:支持业委会返还并赔偿业主相应损失诉请
楼盘名称错误产生“重大误解”?法院: 撤销合同理由不成立房屋属于特定物,与依靠品牌进行质量识别的种类物消费品不同,其价值主要取决于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房龄等房屋状况,与楼盘名称不具有直接关联性。老张在签约前已实地验看过房屋,也查看过房产证,对房屋状况、竣工年代均已了解,进而作出缔约的决定,所定价格也并未偏离该楼盘的市场价。其即使对系争房屋所属楼盘的名称认识有误,也够不上“重大误解”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