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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栏简介

审判

  •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
    日期:2023-06-14 点击:74次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

  • 当事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以此来拒付案涉款项并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需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
    日期:2023-06-13 点击:56次

    当事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以此来拒付案涉款项并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需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认定

  •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日期:2023-06-13 点击:86次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对于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予以采信。

  • 因一方合伙人自身原因导致合伙协议约定内容不能实现的不利后果谁来承担?
    日期:2023-06-08 点击:124次

    张某(甲方)、李某(乙方)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2014年于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合作承包工程,由甲方出资10万元,乙方出人员队伍,各占50%股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方于2015年春节收回投资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收回。约定于2016年2月5日结算,因工程合同由乙方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资金账目由乙方管理,所需资料由乙方提供。工程款付清结算之时,甲方才能撤出所属股份。

  •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
    日期:2023-06-07 点击:68次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宁波某工程队非诉行政执行案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宁波某工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确定的全部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慈溪自规局催告,宁波某工程队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对慈溪自规局申请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土地及腾空在非法占用的1003平方米未利用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宁波市自规局前湾新区分局组织实施。

  • 合同金额上下文不一致,法院判决以它为准!
    日期:2023-06-02 点击:96次

    合同金额上下文不一致,法院判决以它为准!乐建公司与冠天公司签订污水泵井盖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805元。工程竣工后经多次催要,冠天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故乐建公司将冠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冠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6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乐建公司的全部诉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发布巡回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
    日期:2023-05-23 点击:64次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发布巡回区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诉源治理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及巡回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按照最高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通过诉源治理服务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要求,加强府院联动,汇聚治理动能,加大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力度,预防和化解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领域矛盾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扎实推进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开发商为规避国家信贷政策,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23-05-10 点击:94次

    开发商为规避国家信贷政策,通过与第三人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 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产生效力
    日期:2023-04-29 点击:141次

    因合法建造的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产生效力确认事实物权的生效判决并非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依据,是否符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审查确定。

  • 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效力与确定
    日期:2023-04-29 点击:107次

    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效力与确定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条款应一律有效,至于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上,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民诉法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等三类特殊合同外,其他合同一般应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合同争议义务履行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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