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支付文件上签注“代付”内容构成债务加入——陈某某诉四川路桥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人同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文号】:(2021)皖03民终318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7日第07版
参考案例十五: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议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未表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第三人需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通信公司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综合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或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京02民终16556号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