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未按约履行“生态养殖、保护环境”,合同应予解除承包户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要求生态养殖、保护环境。合同签订后承包户却多次因养殖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被周围村民投诉举报。
破产管理人向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认定在法无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管理人报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关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数额明显高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数额,能够认定构成显示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告同意支付后再来主张撤销,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被告收取的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当撤销。
明知存在风险而签订合同不能以情势变更主张解除行政法规禁止在风景名胜区采矿,当事人甘愿冒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政策下发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此种风险属于商业风险,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的规定解除合同。法律只保护法律风险不保护商业风险,商业风险自行承担。
购房人仅签订认购书的情况下是否满足《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未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向当事人释明而作出判决的,应否予以再审本案涉及升达股份公司为公司股东升达集团提供关联担保,且没有证据证明升达股份公司通过了同意订立案涉《保证合同》的决议。在此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富嘉公司主张案涉《保证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以确信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富嘉公司在订立案涉《保证合同》时未尽到该审查义务,因此应当认定富嘉公司并非善意,案涉《保证合同》无效。第二审判决认定案涉《保证合同》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无论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均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两类法律关系,两者存在着诸多相似性,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因此,有必要厘清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界限,对其进行明确的区分。
当事人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以此来拒付案涉款项并提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需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认定
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某持有甲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直接以甲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与上级承包商签订合同,并负责该项目的实际施工管理、结算、报税等,双方之间符合借用资质的特征,对于张某借用甲公司资质、双方之间系挂靠关系予以采信。
张某(甲方)、李某(乙方)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在2014年于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中合作承包工程,由甲方出资10万元,乙方出人员队伍,各占50%股份,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甲方于2015年春节收回投资5万元,尚有5万元未收回。约定于2016年2月5日结算,因工程合同由乙方与某建筑公司签订,资金账目由乙方管理,所需资料由乙方提供。工程款付清结算之时,甲方才能撤出所属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