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卖房附赠违法车棚 能否主张折价补偿陈某及其家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及车棚事宜,在双方实地察看后,又返回在合同中补充填写有关车棚的内容,但双方并未改变合同总价,可见车棚属于附赠使用性质,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范围。陈某及其家人在充分了解车棚的情况后仍然决意购买案涉房屋,应自行承担车棚不能使用的风险。因此认定张某已将案涉房屋实际交付并过户给陈某,判决陈某给付购房尾款2万元并无不当。
私改入户门外开遭起诉,法院:妨碍邻居限期改回被告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不仅影响了原告一家通行,也妨碍了相邻户门开启,在消防事故发生时亦可能影响人流快速通过,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就是说,入户门虽然是张大爷自家的,但“内开”还是“外开”不能任性,还需考虑是否影响了公共空间和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张大爷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进户门由目前的外开改为内开。
我的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打架了,怎么办......关于房屋上的抵押权效力问题。马某夫妻提出因吴某在设立抵押权时未进行实地查看,故其非善意第三人,抵押权没有依法成立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该房屋系登记在陶某夫妻名下,吴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即使未进行实地查看,也不能据此认定吴某非善意第三人,现吴某对该房屋的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而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吴某设立该抵押权时存在与债务人陶某夫妻恶意串通等非善意的情形,因此马某夫妻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墙歪歪”导致业主五年未能入住,开发商被判赔偿租金损失19万房地产公司坚持认为墙体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王某主张的损失也不予认可。为查明事实、厘清责任,承办法官引导双方先后进行了墙体质量、维修方案、维修造价、损失评估共四项司法鉴定,最终确认墙体垂直度偏差不符合相关施工规范属于质量问题以及相关的维修费用、损失等。
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并非法院职能范围,诉求被法院判决驳回该案被告的扩建行为和结果并未影响原告对老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的行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购房人不办理房产登记,房产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能否免除本案系房地产开发商在为购房人购买其开发的房屋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提供有条件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阶段性担保责任,顾名思义,房地产开发商并非自始至终均提供全部担保责任,从房屋贷款合同内容来看,一般均约定房地产开发商的担保责任自借款人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之日起予以免除。
转让的违章建筑被拆了咋办?法院:合同无效,返还转让费居民将违章建筑所依附的合法建筑改变房屋本身用途后转让,违反了《物权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应为无效,转让人所收取的转让费也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因吴某与杨某的转让协议于2020年12月达成,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物权法》《合同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刘某侵害黄某名誉权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本院确定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向黄某赔礼道歉,刘某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经过本院审核并不得删除,以消除影响,恢复黄某的名誉。
儿子欲出售自己名下产权房 母亲不愿搬离 法院:不得以物权保护为由绝对化行使权利邓阿婆最近因为是否出售家中老宅一事,与儿子刘先生之间产生严重分歧。邓阿婆既不同意出售也不愿搬离老宅,刘先生于是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请求法院排除母亲对其出售老宅的妨害。日前,上海徐汇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请。
房屋买卖一再违约 法院:合同已解除无继续履行基础 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