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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拒付剩余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房遭遇产权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拒付剩余房款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丁咏梅 陈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买房后过户登记却迟迟不能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支付的购房余款,买家可以拒绝支付吗?

2014年3月,苏某决定出售自有房屋一套,李某得知后便上门咨询。几经商议,双方就买卖房屋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以下事项作出约定:房屋价款17万元;首付6.5万元,余款10.5万元4年内付清;因卖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入住,不过时间越长他的心里却越不踏实。原来,当初说好的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却迟迟不能实现。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李某三番五次请求苏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却总是推脱,这让李某心里泛起了嘀咕:是不是有什么问题?果然,李某在多方打听后发现,房屋所在的楼层超出规划面积,房屋总证无法办理,自然李某购买的房屋也就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李某去找苏某讨要说法,此时李某还剩2万元购房余款没付给苏某。一方要办证,另一方想要钱,双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苏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支付余款2万元及利息。李某则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进行抗辩。

黔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中止支付余款存在合理依据,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苏某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允许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前,可以拒绝对方的给付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时支付购房款6.5万元,剩余款项在4年内支付完毕,苏某最迟应在李某付清全部款项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现因涉案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房超规划面积,无法办理房屋总证,属有确切证据证明苏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官寄语

在房屋买卖中,卖方负有协助买家办理房产登记的义务,买方则负有足额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均应恪守诚信原则,善意披露相关信息,积极履行应尽义务,避免让正常交易变得“不安”。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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