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宅基地上房屋虽已坍塌,但行政机关仍应当基于当事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奶奶去世后,爷爷瞒着儿女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能行吗?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宁某某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
夫妻一方擅自将房屋赠与儿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李某、张某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李某赠与房屋应取得共有人张某同意。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对该房屋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王某,严重侵害了张某的产权权益。因此,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应属无效。
邻居加装外开式防盗门,妨碍自家出入,起诉了
邻居修斜坡影响出行,能起诉拆除吗?案涉过道是张大爷家出行的唯一道路,已形成多年,部分过道面积即便登记在周先生家宅基地范围内,也不应影响张大爷使用该过道通行。周先生家院门前所建水泥斜坡步道明显高出地面,对于人员和车辆的出行均造成不便,已构成妨碍,应当予以排除。张大爷要求周先生拆除其院门前水泥斜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对于拆除的范围,根据现场勘察,应以周先生家院门口从上数第二步台阶往下往东拆除为宜。
楼顶漏水产生的维修费,顶楼住户可否向其他住户追偿?在顶层漏水的情况下,因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漏水维修是为了保障楼顶基本防水功能,关乎到全楼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效果上使全体业主受益,该维修费用自然也不能仅由顶楼业主承担,全体业主应根据约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等因素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的“往来明细”已列明按照约定比例4.6%扣除管理费,法院仍可酌定按照约定管理费的50%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