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群里口嗨,该罚!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张洋,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案情介绍
黄某与刘某均为无锡市A小区的业主。2020年6月份,A小区经民主程序推选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黄某被推选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和无锡市锡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组织A小区业主公开投票,解除了A小区与原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引入了新的物业公司。
刘某是“XX栋业主邻居”的微信群成员,该微信群为XX栋业主的沟通交流群,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案证据交换时,该微信群的成员共计为76人。2021年1月1日,刘某在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发表诸如“听说现在这个业委会的主席在物业竞标的时候受贿了,被捅出来,辞职不干了”;“很多人都知道了啊,有很多人在闹呢!只不过还没有聚集”;“最后留下来三个物业竞标的,两个物业出了50万,行贿的物业给了80万,然后就给80万的做了,事情出来了,他就辞职不干了”;“没有事实我也不会瞎说话的,都捅出来了”等言论。该行造成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黄某正常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
黄某发现后,为处理与刘某的纠纷,黄某聘请律师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诉法院要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律师费用和赔偿相应损失。
审判结果
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向黄某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经过本院审核,赔礼道歉的内容不得删除);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某支付赔偿款7000元
裁判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黄某和刘某均为A小区业主,黄某为A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刘某在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说A小区业委会主席受贿,刘某所述无事实依据,其行为造成A小区业主对黄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黄某正常履行业委会主任的职责造成严重影响,侵害了黄某的名誉权。
法官评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要求刘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根据刘某侵害黄某名誉权的具体情况和影响范围,本院确定刘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XX栋业主邻居微信群里向黄某赔礼道歉,刘某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经过本院审核并不得删除,以消除影响,恢复黄某的名誉。黄某要求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根据刘某侵权的情况确定刘某应当向黄某赔偿律师费损失5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7000元。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