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强拆小区违章围墙 是否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某置业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在小区修建简易围墙(厚度仅为12厘米,建成10年)、彩钢瓦大门、门禁(电动升降杆),经小区业主反映后,执法大队现场查看,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拆除。部分业主自行将门禁主机推到、将彩钢瓦大门围挡及大门拆除,并致围墙倒塌。为此,某置业公司以业主侵害了其财产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业主行为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其行为方式是明显欠妥的,是不宜推崇的,业主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而原告以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修复费用,亦无法律依据,于是判决驳回了某置业公司的诉请。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镇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原告某置业公司在某小区商品房的北侧修建了一道简易围墙,东西长约70米,高约1.8米,墙体厚度12厘米,墙体每隔一段修建有厚度24厘米的墩子,墙体南面用水泥砂浆粉刷。2015年,原告在围墙东侧及商品房间北侧墙体间修建了彩钢瓦围挡,并在商品房东侧墙体向东修建了一道彩钢瓦大门,业主不能从商品房东侧及北侧进出。2019年4、5月份,原告在小区南边出口安装了门禁系统(电动升降杆),只有登记的车辆才能自由进出。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告蔡某、李某、王某及小区部分业主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小区大门门禁,不让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东面建起了彩钢瓦大门堵住了消防通道;小区北侧的围墙存在安全隐患。当日,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镇执法大队一起查看了现场,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建议可以拆除东面的彩钢瓦大门,可以移开门禁放车辆进入,并叫业主与原告联系拆除围墙,避免安全隐患。被告被告蔡某、李某、王某及其他部分业主,将门禁主机推倒。之后被告蔡某、李某、王某等将小区北侧的彩钢瓦围挡拆除,拆除过程中小区北侧的围墙向北侧倒塌了20米左右,后在场的业主看到未倒的围墙不稳可能会砸到人,就将其余围墙一起推倒了。后被告蔡某、李某、王某及其他部分业主又将小区东侧的彩钢瓦大门拆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2010年修建了商品房北侧的围墙,该简易围墙未经过审批,厚度仅为12厘米,仅有南面粉刷,建成已超过10年,经小区业主反映,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镇执法大队现场查看,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未征得业主同意在围墙东侧及商品房间北侧墙体间修建彩钢瓦围挡,并在商品房东侧墙体向东修建一道彩钢瓦大门,不仅影响业主的方便通行,业主反映也堵住了消防通道;原告未征得业主同意在小区南边出口安装了门禁系统(电动升降杆),影响部分业主车辆进出小区。在向有关部门反映后,部分业主将门禁主机推倒、将彩钢瓦围挡及大门拆除,并致围墙倒塌,虽然业主的上述行为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其行为方式是明显欠妥的,是不宜推崇的,业主可以依法进行维权。而原告以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三被告赔偿修复费用,亦无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某置业公司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院。
镇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围墙是原告于2010年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小区商品房的北侧修建的一道东西长约70米,高约1.8米的简易围墙,由于年代久远,经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镇执法大队现场查看,认为该围墙存在安全隐患。此外,某置业公司于2015年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在围墙东侧及商品房间北侧墙体间修建了彩钢瓦围挡,并在商品房东侧墙体向东修建了彩钢瓦大门,不仅影响该小区业主的方便通行,而且业主反映堵住了消防通道,影响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另外,原告在小区南边出口安装了门禁系统(电动升降杆),事先并未征得该小区全体业主同意,在客观上也影响该小区部分业主车辆的正常进出。案发当日,蔡某、李某、王某及小区其他业主向镇物业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后并在镇物业管理办公室联合镇执法大队在现场的情况下,将门禁主机推倒、彩钢瓦围挡及大门拆除,并致围墙倒塌。蔡某、李某、王某及小区其他业主上述维权行为的方式虽有不妥,但某置业公司以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蔡某、李某、王某赔偿围墙、彩钢瓦大门及门禁的修复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据此,镇江中级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所建围墙、彩钢瓦大门及门禁均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建,系违建,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建不受保护,但业主维权的方式却有不妥,不应被推崇、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