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业主强拆小区违章围墙 是否担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所建围墙、彩钢瓦大门及门禁均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建,系违建,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建不受保护,但业主维权的方式却有不妥,不应被推崇、提倡。
房屋销售两个月后遇拆迁 主张显失公平遭驳回房屋转卖两个月后竟遇上拆迁,卖家能否主张合同撤销?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未审查安全生产条件 一主家被判担责二成请人翻新附属用房,一名工人不慎坠落身亡,主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9月1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主家作为定作人,未审查承揽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选任过错,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出卖人一房二卖构成违约,但如果买方“有错在先”,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且一再消极拖延,是否可以减轻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出卖人需赔偿45万元的判决,改判违约金为另行出售房屋的差价2.5万元。
为逃避债务,低价转让房产,法院判决撤销转让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是因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的行为而引起的,故债权人因提起撤销权之诉而发生必要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不仅减轻债权人的负担,同时也鼓励债权人积极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宫某、张某明知儿子宫某飞欠了债务未偿还,仍然配合宫某飞将房产份额转移至自己名下,显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一部分费用。
父母将房产赠与女儿 女儿无法找寻协议能否撤销原、被告的次女尚未表示接受赠与,故在原、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原、被告可以撤销赠与,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撤销赠与,故原告单方要求变更约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称次女下落不明也无法找到,故该约定事实上无法履行,但原告在庭审中自认曾雇佣他人寻找过女儿,但女儿不愿意与原、被告相认,可见原告委托的人员已找到次女,对其姓名、住址等信息均应了解,现原告又称无法找到女儿,前后陈述矛盾。故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从案外人处购买某地块上已种植的几亩苗木,后苗木所在地块被流转给张某经营种植。张某多次催促王某清除苗木无果,在安排赵某运输邻近树木时从苗木上压过,王某遂报警,后张某又自行将剩余苗木全部清除,王某诉至新沂法院。近日,新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侵权人张某、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张某提出上诉。期间,经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撤回上诉申请,案件审结。
一户被水淹难觅“罪魁祸首” 物业和整楼业主成被告因堵塞、漏水等原因导致家中“水漫金山”的事故屡见不鲜,南通通州某小区的业主就遭遇污水倒灌的麻烦,因找不出“肇事者”,整楼的住户和物业公司都成了被告。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原告损失全额赔偿。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能明确具体实施侵权行为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房本加女方名就没事?法院判决:公婆买房给儿媳,离婚时要还
违约金的支付仅需存在违约行为即可,而约定损失赔偿则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