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包工包料,瓷砖卖家却将业主告上法庭?法院:驳回!
文源 周莹莹 菏泽巨野县法院
2022年4月原告刘某某一纸诉状将被告朱某某告到法院,称被告朱某某欠瓷砖货款15126元,多次催要不还,被告朱某某却称根本没有和原告刘某某有交易往来,原告起诉错了人。
15126元的瓷砖买家到底是谁?这要从龙堌矿区法庭董滕飞法官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说起。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朱某某经陈某某介绍到原告经营的门店内选购瓷砖,瓷砖分三批送至被告处,两次是原告本人送,一次是原告员工送,三次被告均在销售单收货人处签名,瓷砖累计款15126元,但原告催要多次,被告朱某某再三推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2021年8月13日,被告与案外人陈某某签订装修合同,被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自家装修承包给陈某某施工装修价款53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交付定金10000元,后又分别于2021年9月1日、10月9日通过微信向陈某某转款5000元、10000元。2021年9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陈某某发送标有被告名字装修材料清单一份,价款为11378元。
法院审理
原告陈述,其与陈某某所谈的价格为团购价(陈某某承揽被告朱某某及另案陈某甲等人装修事宜),因陈某某不能支付现金,改为与被告直接交易,给原告享受零售价。原告未参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装修合同。
被告在收货人栏签名无异议,但被告辩称,原告所送的装修材料,被告只是接收人,真正的买卖关系人是陈某某,因为被告将涉案房屋包工包料承包给了陈某某。
结合原告2021年9月11日用微信向陈某某发送的涉案房屋的装修材料清单,说明原告认可与陈某某达成购买装修材料的口头协议。另从原告与另案陈某甲通话录音中原告也表示,涉案装修款陈某某支付可以,不支付还得给你要,他要是给钱,我就不告你了……从支付款项的顺序上,也能说明,陈某某是涉案材料款的第一责任人。
原告所说与陈某某的协议取消、改为与被告直接交易,陈某某及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审理期间,被告以陈某某与本案审理具有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经征求原告意见,原告不同意追加,后法院将利害关系释明后,原告坚决不同意追加。说明陈某某参加本案诉讼,对原告会产生不利影响。结合上述情况,原告与陈某某存在涉案装修材料买卖协议的高度可能性。
原告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刘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