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人诉刘某恢复原状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等人与被告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商品房工程的泥工工程量发包给被告刘某,同时约定刘某可在该工程商品房中挑选一套商品房抵扣工程款。据此,刘某根据约定,实际占有、装修并入住案涉房屋。装修过程中,刘某擅自改变案涉房屋布局,将卫生间拆除,又将厨房改为卫生间,导致案涉房屋的卫生间正对楼下商品房的厨房。后因工程价款问题,案涉房屋未能过户到刘某名下。原告遂以此影响案涉房屋再次售卖为由,向刘某提出恢复原状之诉。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为了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可对房屋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和改进。但业主就自己的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其义务包括不得实施违法改建、扩建,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以及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等不当损毁和不当使用的行为。据此,判决刘某将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集约节约用地的背景下,相邻关系纠纷日渐多发。在相邻建筑改造中,权利人利用不动产实现利益是法律给予个人自由的体现,法律保护权利人自由的正当行使。但是,行使权利的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应受必要限制,限制是为了使权利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和谐共处,从而保护安定的社会秩序。本案中,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且根据城乡建设部强制标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被告将厨房改造成卫生间违反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同时,基于卫生间的特殊用途,会让楼下业主产生不舒适的感觉,可能会导致心情压抑,降低生活品质。人民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提升了治理效能,而非一判了之、强制履行,既保障相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维护社会基本单元友好关系,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相邻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