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的商品房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差异,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相反误差时的处理方式”未作出约定时,应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
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房屋建筑面积212.9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77.64平方米,公摊面积35.27平方米。交房时经测量房屋建筑面积为225.4平方米,面积差值为12.49平方米,套内面积反而与约定相比有所减少。甲公司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房款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建筑面积误差为5.87%,且增加的面积全部来源于公摊面积,套内面积反而有所减少。在此情况下,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但未对“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作出约定,应属约定不明。考虑到建筑面积增加有利于提高买受人未来出售的收益,套内面积减少降低了房屋利用率,基于公平原则,买受人仅需补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典型意义
房屋的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均具有保障用益的功用。本案中因为面积存在误差,一方面,房屋的实际利用率会因套内面积减少而有所下降,另一方面,房屋后续出售仍以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增加会导致房屋未来出售价格上升。法院基于公平原则,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出判决,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