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给付人因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解除而未实现给付目的的,接受给付一方构成不当得利再审申请人王君因与被申请人沈阳佳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建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644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被申请人佳建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瑶、孙焱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资料,要求投标人充分考虑该风险因素进行报价,投标人有可能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价格竞标,依据合同法上的公平原则,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出发,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有证据证实承包方与劳务承包公司签订的《决算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且结算值明显高于《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造价情形的,仅以《决算协议》来认定工程价款,依据不足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24条裁判规则用户不能证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加重权利人的责任,排除权利人的主要权利等法律禁止的内容的,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应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崔某某与公路中心物权保护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公路总公司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私营企业,公司前期的机械设备均由崔某某个人投资购买,公路总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固定资产(仓库用地除外)亦归崔某某所有,公路总公司应将崔某某投资的机械设备返还。经依法合理评估财物价值后,该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公路中心支付崔某某机械设备损失346.42万元。
三建公司诉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三建公司未依法取得并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兴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明知三建公司用地手续不全,仍然以招商引资名义作出一系列行政许可并支持先行建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涉案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同意完善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兴宁市相关部门长期未推动完善用地手续,系违法用地状态长期持续的重要原因。
如何以“争议标的”判断合同履行地并以此确定管辖法院“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当事人诉请判令对方履行合同的,“争议标的”即合同约定的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此时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应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诉请求判令对方支付合同价款、滞纳金等的,“争议标的”即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对方所负有的支付价款义务。此时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人工费按照合同字面意思解释予以调整“人工费(含机械操作人员人工费)按相关文件调整”。原审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将“最新规定”“相关文件”按照文义解释为签订合同时贵州省规范人工费的文件,即黔建建通[2011]564号文件和2014年10月1日之后规范人工费的最新文件黔建建通[2014]463号文件并无不当,故原审依据两份文件的规定分段计价结算人工费,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鑫城公司与汤东鹏签订案涉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抵债,是对双方之前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案涉七套房屋的市场价值高于抵债价格,但房屋抵债价格是否显失公平不能仅以是否低于市场价格衡量,鑫城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具备市场销售经验,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汤东鹏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鑫城公司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双方所签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通过履行无效合同可能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通过无效合同主张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