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宜某、重庆某集团公司、焦作某能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目前建筑行业无序竞争、经营秩序不规范现象突出,层层转包、分包情形较为普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较多,在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如果不追加中间的工程参与主体为诉讼当事人,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对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难以切实保护,另外,司法实务当中还存在着实际施工人与上游参与人合谋,虚增工程价款和费用,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的虚假诉讼情况。
陈某某、焦作市山阳区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单方鉴定往往是在缺乏对方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对单方鉴定的采信应当予以审慎、严格把握,对方不予认可的,应当向举证义务人释明要求其申请鉴定,不应当简单地直接采信。本案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各自委托专门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决算意见,一审法院以不能鉴定为理由采信一方提交的决算意见,属于证据采信有误,从而程序错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审依法将该案发回重审。
刘某某、程某某、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河南某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诉讼当中,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称合同系案外人李某借用该公司资质签订,程某某称他和李某系朋友关系,他受李某的委托和刘某某签订协议书。因未足额收到工程款,刘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程某某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河南某建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签订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人之间签订的《宅基地租赁协议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永久性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双方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合同,而非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禁止买卖,非经法定程序,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转让。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的使用权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专享,具有身份关联属性,用以保障农民的生活、耕作、居住权益的实现,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确认合同无效。
中天建设集团诉河南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靳某某、博爱县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关于借用资质(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住建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郑州某工程公司、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山西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涉及请求权基础的确认问题。三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建设工程合同、合伙等关系。郑州某工程公司虽然诉讼请求表述的系工程款支付,但是,由于本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河南某交通工程公司已经按照该公司和山西某工程公司之间的转包合同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而,郑州某工程公司所主张的实际上是其和山西某工程公司合伙协议所约定的工程款,对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据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予以审理认定。
凤辉公司与赤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固定单价,指的是每平米均价,针对的是已经完工的工程。根据已查明事实,赤峰建设公司退场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此种情形下工程款如何计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没有做出规定。判决先以固定单价乘以双方约定的面积计算出约定的工程总价款,再通过造价鉴定计算出赤峰建设公司完成的部分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计算出的比例乘以约定的工程总价款确定赤峰建设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此种计算方法,能够兼顾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并无不当。
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行政机关对中央在京单位住房管理的工作信息,系行政机关在行使内部管理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