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物权登记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要旨:法院执行裁定将不动产物权执行给当事人并办理了房屋和土地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土地房屋的权属一直登记在当事人名下,当事人对该财产享有独立请求权。尽管当事人取得该财产的执行裁定已被撤销,但并没有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基于物权登记公示效力,当事人仍为相关房屋土地的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属于有权提起独立诉请的第三人,因而也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70号民事裁定(兰西信用社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