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设租赁合同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提供证据证明租赁合同无效,并不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人民法院对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件: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秦长宏公司)与陕西泰鑫有色金属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鑫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48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三秦长宏公司虽从案涉租赁合同背景、主体、时间、内容以及履行等情况提出本案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但前述事实在案涉租赁合同为关联交易的特定情况下,并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和泰鑫公司有恶意串通的情形,也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关于“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规定的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另从前述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这一法定要件来看,三秦长宏公司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案涉租赁合同实质侵害了该公司及包括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故适用前述法律规定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尚缺乏更为充分的事实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