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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审判

建筑物管理方明知建筑材料存在经常脱落的事实,但从未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与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业主注意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筑物管理方明知建筑材料存在经常脱落的事实,但从未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与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业主注意危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23)辽12民终6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车辆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可知,铁岭市枫情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1日的《申请》中已明确表明,“房屋顶部的房瓦损害严重……房屋经常大面积脱落,随时都会对人员和车辆造成致命的伤害”。可见,上诉人最早在2019年即已明知房屋瓦片经常脱落的事实。上诉人虽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已向业主发出大风危险提醒。但上诉人早在2019年就已明知房屋瓦片经常脱落的事实,多年来上诉人是否实施过相应整改措施,是否实施过积极行为避免危险发生,仅凭提醒通知无法证明上诉人无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上诉人无任何过错,上诉人应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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