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人,再由购房人归还给银行。
案件:某银行分行、赵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新民申9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案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解除后,某银行分行继续主张贷款余额利息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后商品房出卖人应将其收到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银行,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是受购房者的委托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其所还款项就是购房者的还款,考虑到按揭合同的特殊性,因商品房出卖人直接接受了银行支付的贷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都解除后,就没有必要由商品房出卖人将银行支付的贷款先归还给购房者,然后再由购房者归还给银行,而是应当直接由商品房出卖人归还给银行。案涉《预约订房协议》系因某房产公司的原因被撤销,《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也被依法解除,而某房产公司已经收取的款项包括赵某某、赵某交纳的购房首付款及某银行分行发放的购房贷款。某银行分行二审中主张由某房产公司向其偿还剩余按揭贷款及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