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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案例

  • 开发商应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将人防车位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否则人防车位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
    日期:2022-08-12 点击:121次

    开发商应证明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将人防车位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否则人防车位使用权、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 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日期:2022-07-18 点击:54次

    从拿到新房钥匙的那一刻起,我们打交道最多的就是物业公司了,如果小区物业责任心强,管理到位,对于业主后期的入住生活可以说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小区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放乱放等等,那就很闹心啦。此时,有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业主,还会因为物业的服务不到位,而坚决不交物业费。

  • 业委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
    日期:2022-04-28 点击:179次

    业委会能否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是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就是履行业主大会决定,对小区公共事务实施日常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其中应当包括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

  • 《民法典》明确了:住一楼也要交电梯费!
    日期:2022-03-13 点击:107次

    王阿姨每次提起来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显得特别委屈,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根本就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还有地下负一楼的停车场,王阿姨说自己连车都没有怎么还要分摊那负一层的电梯费

  • 空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日期:2022-02-18 点击:109次

    空房该不该交物业费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 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
    日期:2022-01-28 点击:147次

    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日期:2021-12-28 点击:129次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日期:2021-11-30 点击:239次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居民的采光、日照权也要保护。因此,《民法典》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是必要的。

  • 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日期:2021-05-07 点击:110次

    小区电梯内的广告收益,应当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物业公司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的经营与收益,应单独列账,并及时向业主公示,按照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分配。

  •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日期:2021-05-07 点击:111次

    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虽在建造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专有部分,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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