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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为某小区业主
2021年3月
小区业委会
以上门让业主签署《授权委托书》形式
让业主授权业委会
有权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
薛先生认为本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法
损害了业主权益
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争议焦点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能否以“授权”业委会的方式行使。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是业主的专属权利,而且应当经过专有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业主共同决定”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依法共同作出决定,而不能由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形式来行使,规定的目的就是为防止业主委员会用授权方式行使业主权益,从而剥夺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
至于业主大会形成决议后,业主委员会仅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法律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行使作出较为严苛的规定,就是要保证业主更好地行使事务管理权利。
被告2021年3月以上门获取业主书面授权方式代替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等,形成所谓的“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合同关系”决议,程序不合法,更不用说本案中,被告亦懒得提交“授权委托书”参与业主的人数及其对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相应证据,其行为已损害业主权益,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
综上,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授权范围: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形成的事实服务合同;比选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要求物业公司支付2020年小区公区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特备授权)。授权期限:全案终结”的决议。
案号 (2021)川0117民初45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