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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案例

  • 停放方式占用公共空间不属于合理利用
    日期:2022-11-14 点击:56次

    停放方式占用公共空间不属于合理利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小区停车位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 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日期:2022-11-10 点击:68次

    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现实中物业公司常常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仅仅是在业态现状的基础上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提供清洁等服务,但实际上,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亦或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的责任不止于此。比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应积极作为,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既是对业主负责,也能防患于未然,当纠纷发生时,方能充分抗辩自身义务的完成。

  • 一楼不同意安装,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2-11-04 点击:69次

    一楼不同意安装,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对于这起诉讼案件,小区的不少业主表示,理解高层住户起诉低楼层住户的行为,认为加装电梯能改善高层住户的居住条件。这些业主表示,大家都住在一个小区一个单元,最好能好好协商,不一定要闹到告上法庭的地步。不少市民认为,此次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以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会更顺利一些,低楼层的业主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可能会少一些。

  • 车位不应认定为居住性房屋,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畴
    日期:2022-10-29 点击:108次

    车位不应认定为居住性房屋,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目前并无明确裁判意见,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 业主车辆停在车位上接二连三被划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
    日期:2022-10-20 点击:92次

    业主车辆停在车位上接二连三被划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本案发生前,李女士因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被划伤而提起诉讼,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示物业公司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现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说明物业管理仍旧不到位。物业公司应尽快改进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再次发生上述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

  • 业主封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
    日期:2022-10-16 点击:69次

    业主封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有四栋楼房是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要禁止封闭。现实中需要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理解应是封闭阳台要对全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等提出要求,也不是统一要求严格禁止封闭阳台。比较特殊的是,该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高某按已有统一的样式、颜色封闭阳台,也并无不当。

  •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0-13 点击:89次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甚至起诉到法院。而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责任范围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 业主在地面湿滑停车场摔倒受伤,物业需要赔偿吗
    日期:2022-10-10 点击:79次

    业主在地面湿滑停车场摔倒受伤,物业需要赔偿吗物业公司对小区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所以基于管理行为,物业可以对修建了地下停车场的小区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费用。那么小区业主在停车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吗

  • 高层住宅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财产损失该由谁承担
    日期:2022-09-20 点击:343次

    高层住宅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财产损失该由谁承担近年来,高层住宅因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对此裁判案例较多,广大高层住宅的业主对于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各业主分别排水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业主能够证实共用排水管道堵塞的后果不是其排水行为所造成的,均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并对堵塞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普遍知晓和认同。

  • “丝堵”松动致出租屋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担
    日期:2022-09-10 点击:83次

    “丝堵”松动致出租屋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担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房屋阳台上的水管漏水,积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房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存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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