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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专栏简介

物业管理案例

  • 地下室的占有使用权应随房屋买卖一并转让
    日期:2021-02-01 点击:144次

    地下室的占有使用权应随房屋买卖一并转让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及专有部分附属物以外的、由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部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实践中,根据共有人的范围,业主共有可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某一栋建筑内全体业主共有、特定单元内全体业主共有等

  • 民法典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减免物业费有效吗
    日期:2021-02-01 点击:537次

    民法典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减免物业费有效吗【《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方,其与购房者之间所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而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一般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于购房业主亦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有权依据《前期物业合同》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用。该两个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 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归业主共有
    日期:2021-01-12 点击:149次

    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归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日期:2020-08-01 点击:194次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的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部分业主尚未入住,甚至部分物业尚未出售,业主大会尚未产生,更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须的,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的后期,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与该物业公司先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
    日期:2020-02-14 点击:113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论物业费纠纷中权利的规范与限制
    日期:2018-01-04 点击:194次

    论物业费纠纷中权利的规范与限制物业费纠纷案件系民事案件中的新型案件,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持续增长。物业费纠纷系争点基于物业费问题而引发,实践中,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业主装修工程等领域确实存在着擅提收费标准或设名目乱收费现象,业主自身也常有少交费而享受优质服务的心理趋向。在民法总则[1]更加强调平衡各方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的大背景下,明确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权利范围,解决长期存在的若干物业费异议纠纷疑难问题,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规、合理的行使物业费异议相关权利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
    日期:2017-08-02 点击:194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较多,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往往较为复杂,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岳海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9 点击:520次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岳海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所在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同时有权利依照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而被告拒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系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5 点击:481次

    沈阳市绿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结合其当庭陈述意见,对本案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 科利凯恩国际环境清洁(北京)有限公司诉天津成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9 点击:521次

    科利凯恩国际环境清洁(北京)有限公司诉天津成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天津宏业广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及《天津鼎盛大厦/宏业广场日常保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宏业大厦保洁工作,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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