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未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仍应支付物业费
基本案情:
甲公司拍卖取得A大厦B1层至10层产权。2020年,A大厦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公司签订A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由乙物业公司为A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甲公司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现乙物业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和空调冷暖费。甲公司认为,房屋交付以来其实际使用的仅B1层部分面积,其他部分均属于装修改造未完工状态,供冷供热设施断开,不具备使用条件;A大厦系纯商业性质建筑,甲公司产权面积占A大厦近三分之一,面积足以影响乙物业公司的经营预算,乙物业公司并未提供卫生打扫、保安值守等物业服务,故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冷暖空调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A大厦B1层至10层产权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并没有其他产权主体,乙物业公司进入上述产权区域进行物业服务需要甲公司的配合;根据乙物业公司提交的A大厦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乙物业公司全面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没有证据证明乙物业公司在大厦公共部位和公有设施的维护方面存在可以归责的情形;甲公司未实际使用涉案房屋系其自身安排,不可归责于乙物业公司,即便涉案房屋的供冷供热设施拆除断开,乙物业公司作为A大厦的冷热供应方,在管道维护、人员配置方面有经营支出,且乙物业公司系按照60%的标准主张冷暖空调费。综上,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和空调冷暖费。
要点提示:
部分业主将未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作为不支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该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物业服务的公共性质决定了业主是否实际居住或使用房屋不影响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且业主是否居住或使用房屋系业主自行安排,与物业公司无关,业主不能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如业主因未居住或使用房屋对物业费产生异议,可以积极与物业公司协商,而不能完全拒交,避免产生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