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
购买了新能源车,物业不同意安装充电桩?业主起诉至法院,判决来了!物业公司以朱先生的车位为租赁而非产权车位、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不同意盖章。而朱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是在人为设置障碍。因多次沟通无果,朱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自用充电桩安装申报材料上盖章。
拿了房本没入住、埋怨服务不到位 能否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足属于合同履行瑕疵问题,不属于根本违约,业主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交纳物业费的合同义务。业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本案中,小谭辩称其未收房,未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未能举证证明签字非其所签的事实,且小谭于收房次月办理了产权登记,足见小谭已经收房,故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给付物业服务费。
业主电瓶车在小区内被盗,可以拒交物业费吗物业服务是一种同时具有公共服务与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抗辩,应当有理有据,严格按照合同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承担的是一般注意义务,而防盗是社会治安的系统工程,不能苛求物业公司如同履行保管合同一样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护,因此宋某的理由得不到法院认可。
小区内停车费、广告费收益归谁小区内的停车费及其他经营收入,例如楼道、电梯内广告收入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理应将属于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收入交付给业主,现其逾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欲安装充电桩 物业以不符合施工条件拒绝关于物业辩称案涉小区消防不达标的意见,法院认为物业不能以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阻却业主行使正当权益,且施工单位将在安装过程将对施工条件进行专业审核,如不符合施工条件,物业应对其进行整改。关于物业辩称的电容量不足意见,法院认为其电容量不足情形尚未发生,即便存在,物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非简单拒绝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同时,因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业委会不得干涉物业公司依法依约实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物业认为其需要获得业主委员会授权其并非适格被告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花八万元买的车位竟然是个人防车位投资单位对人防车位有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的权利,但并无出售人防车位所有权的权利。当前,开发商投资建设人防车位后,取得人防车位收益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转让人防车位使用权,另外一种是出租人防车位。业主在对人防车位进行利用时,应当仔细辨别合同相对方采用的是哪种方式,避免引发纠纷。
业主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战略要求,应予以肯定,而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是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配合。顾某作为其车位的所有权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因此有权申请在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业主验房不合格未接收 物业公司能否要求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房屋已交付给买受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小李夫妇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因房屋存在待整改问题一直未能与开发商办理正式交房手续,在小李夫妇未入住,未领取房屋钥匙前,相关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物业公司辩解业主是否收房不影响物业费交纳,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侵害了业主权利,对业主没有法律约束力。
小区内骑电动车摔倒,物业是否要担责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骑电动车路过小区道路时因马路砖松动摔倒受伤,被告作为小区物业,未能及时发现小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而本起事故中,原告车速过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且原告未佩戴头盔,对损害的扩大也有过错。根据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情况,最后法院判决原告对其损失自担70%责任,由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业委会换届致电梯维修费拖欠 法院:组织主体并未变化 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的事务移交清单中,物业公司进行了盖章确认,当时的业委会副主任作为代表进行了签字确认,说明业委会对于上述费用的发生是知晓并认可的。虽然业委会并未并未在维修文件上签字盖章,但物业已签字盖章,并到庭对维修电梯的事实作出陈述,故法院对2018年电梯维修费用的事实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