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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7-09-15 点击:360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本通知发文前已受理的公积金个贷,原则上按原个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对已受理未办结公积金个贷手续的借款人,确有更改要求的,须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5 点击:225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
    日期:2017-09-14 点击:276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拆迁农村私人住宅用房,其临时过渡人数按被拆迁人家庭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配偶、新生子女、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在过渡期间迁入户口的,自户口迁入之月起计算过渡人数。

  •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415次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38次

    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立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视情分别做出责令整改、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并告知行政监察机关。

  •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72次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被拆迁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212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区二级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在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房产和土地登记“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同一中心受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利益。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
    日期:2017-09-14 点击:265次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部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如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项目单位可于缴纳企业营业税的次年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点击:195次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进度,努力缩短被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违反拆迁安置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 宁波市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的通知
    日期:2017-09-13 点击:262次

    宁波市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的通知。自市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扩大到45﹪,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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