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12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各房屋拆迁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23日经我局第四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 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第八条 安置房为现房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地址、户型、面积等情况进行实地查勘。对审查无异议的安置房,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第九条 经公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确需调配部分或全部房屋供其他拆迁项目使用的,拆迁人应当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充相应价值和用途的房屋,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变更的房源在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中进行调整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向市拆迁管理部门和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
《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应当详实记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安置房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详细情况。
第十一条 在拆迁人按照《安置房屋使用明细表》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和被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后,市拆迁管理部门解除对公告的剩余拆迁安置房的限制和监管。
第十二条 安置房为现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项目实施完毕后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安置房为期房的,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交付被拆迁人之日起三个月内为被拆迁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项目,安置房系统一采购、统一建设、经批准调配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安置被拆迁人后,办理转移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可直接依据总产权一次性为被拆迁人办理分户登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