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细则》的通知。司法机关、房地产管理机关等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人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关于印发《武汉市贯彻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和《武汉市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登记机构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核对查封、预查封法律文书记载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和内容是否明确、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明确的、一致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查封或其它限制处分的内容和期限记载于登记簿;不明确、不一致的,应当告知要求协助执行机关。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市(州)、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不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发放和国家“卖旧买新”个人所得税减免等政策,是政府为扩大内需,鼓励群众改善居住条件而让利于民的优惠措施。在执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国家税收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地发展。
苏州市房管局关于对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库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在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当地下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各业主委员会还应当制定好本小区车辆有序停放的管理办法,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使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要坚持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根据借款主体和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对资本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具体的贷款数量和比例。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凡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以北京建设网和区县政府网站发布的住房项目为准)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的通告。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于2009年3月9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已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或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