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天津市物业管理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设单位拒绝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中标人现场答辩承诺内容、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综合性改进意见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各规划土地管理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成片居住小区1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验收完毕。
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加强房屋面积测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完成房屋面积备案的测绘成果,可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继续使用;本通知印发之前未备案的测绘成果,应依据《规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测绘成果方可备案并用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北京市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符合规划许可要求,但由于代征地未腾退等原因,不能办理规划竣工验收的所有开发项目,均可先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应急维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区(县)房屋应急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应急中心”)受区(县)房管局委托,行使区域内房屋应急维修的职能;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市房屋检测中心)为本市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部门,配合相关区(县)房管局做好房屋应急抢修的技术保障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受房屋所有人委托,行使管理范围内的房屋维修的职能。”
北京市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易双方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将网上信息提交完成的,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查实后将对该机构或人员的网上签约行为进行限制,并将其违规行为公示曝光。
国务院常务会部署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措施。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级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改造各类棚户区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