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交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1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08年,为应对金融危机,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下发后,部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对《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积极引导市场消费,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作进一步明确。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上述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第五款“实施房交会契税、营业税免征政策”中的营业税免征政策,仅适用于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用于出售的住房。
二、房交会期间交易的普通二手住房营业税免征政策暂定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